(2017)吉0191民初字17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贾某与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字1794号之二原告:贾某,女,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单某,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贾某诉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贾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283元,减半收取计2641.5元,由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巴 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