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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字17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贾某与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字1794号之二原告:贾某,女,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单某,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贾某诉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贾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283元,减半收取计2641.5元,由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巴 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