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素平、赵超与XX友、刘桂英、张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平,赵超,XX友,刘桂英,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555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平,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赵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XX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桂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王素平、赵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友、刘桂英、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XX友、刘桂英、张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