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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风与马加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风,马加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628号原告:何风,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阮金炳,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加灶,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何风与被告马加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风以与被告马加灶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加灶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风撤回对被告马加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何风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