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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川、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川,王静,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陈川,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静,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凯,男,199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陈川与王静、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