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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荣杰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273号原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荣杰,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荣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闽0602刑初3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余荣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3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余荣杰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E×××××的小型汽车,从芗城区中闽百汇出发,沿新华西路自西向东行驶左转至新华南路,接着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北路与漳福路岔处右转,沿着漳福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漳福路漳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余荣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1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余荣杰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刘某的证言,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提取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检测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余荣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余荣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余荣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诉人余荣杰的上诉理由:上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即使需处罚刑罚,也应判处拘役二个月并适用缓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或拘役二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余荣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一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余荣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余荣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提出其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或拘役二个月并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案发时余荣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10mg/100ml,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原判判其拘役三个月亦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钰代理审判员  郑荣聪代理审判员  李赏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伟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