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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雷、河北达隆福润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雷,河北达隆福润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当代人杂志社,迁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37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雷,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斌,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檀立改,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达隆福润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当代人杂志社。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市庄路**号。法定代表人:睢振威,该杂志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强英军,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迁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迁安市平青大路西交警指挥中心南侧。法定代表人:陆中刚,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伟,该局公园二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霞,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雷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达隆福润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隆福润公司)、被上诉人当代人杂志社、被上诉人迁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雷在二审期间新提交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公证书等多份证据,并申请法院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达隆福润公司涉案作品登记材料,对赵雷及达隆福润公司双方涉案作品的异同性进行鉴定等。一审判决在被控侵权作品是否由赵雷作品修改而得等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振杰审判员  宋 菁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