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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兰考县坝头乡新世纪量贩院里,盗窃一辆浅蓝色赛克牌两轮脚蹬自行车。2、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兰考县坝头乡新世纪量贩院里,盗窃一辆深蓝色爱玛牌两轮脚蹬自行车和一个黑色女士双肩背包。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爱玛牌脚蹬自行车市场价格296元。3、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兰考县坝头乡新世纪量贩院里,盗窃一个黑色女士双肩背包,背包被有一部VOLTE牌黄色直板手机。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OLTE牌直板手机市场认定价格100元。4、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兰考县坝头乡新世纪量贩西门口,盗窃一袋普通花生籽(净重65斤)。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花生籽市场价格227.5元。以上被盗物品扣押后,除浅蓝色赛克两轮脚蹬自行车无人认领外,其余物品均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收到条、领取条、被盗物品照片17幅、坝头乡派出所证明、提起笔录、被害人、孙某某、黄某某、胡某某、郭某陈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盗窃私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袁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