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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爱塘、杨小胖等与甘福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塘,杨小胖,甘福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830号原告杜爱塘,女,1984年12月17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杨小胖,男,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两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发珍,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963586。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冯进,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1607110192。被告甘福才,男,1954年9月1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爱塘、杨小胖诉被告甘福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爱塘、杨小胖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爱塘、杨小胖负担。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