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刘顺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76号申请人: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顺文,男,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人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顺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4440.00元,执行费1617.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刘顺文在各银行无存款余额、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在房管国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四川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