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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孝强与杜宪法、吴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孝强,杜宪法,吴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921号原告:杜孝强,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特别授权),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宪法,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设(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珊珊,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设(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孝强与被告杜宪法、吴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杜孝强负担。审 判 长  田鹏学人民陪审员  张福常人民陪审员  常秀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