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常陶玲、匡炳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陶玲,匡炳武,刘红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常陶玲,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匡炳武,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刘红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陶玲与被执行人匡炳武、刘红花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2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货款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卫华审判员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