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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丁冬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丁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芝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6178950-9。法定代表人游任翔,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冬明,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丁冬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834万元。经查,被执行人丁冬明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8执7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