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付泽良与付立志、北京金源顺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泽良,付立志,北京金源顺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利恒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096号原告:付泽良,男,194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立志,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北京金源顺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利恒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告付泽良诉被告付立志、北京金源顺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利恒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泽良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