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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邱倩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邱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920号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景德镇市广场南路皇冠购物广场西三区1-5号楼三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沈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邱倩,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受理,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漆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执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