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云南能投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云南能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7101民初155号原告: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该公司员工。被告:云南能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美亚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郭曙光。原告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能投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并于8月4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 丽书 记 员 李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