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九娣与张新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后河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九娣,张新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后河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086号原告:王九娣,女,1967年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新刚,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后河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阳市内黄县内中路后河路东。负责人:陈亚飞。职务不详。原告王九娣与被告张新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后河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九娣诉称,2017年6月16日下午,被告张新刚驾驶豫E×××××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新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请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保全费等共计38001.8元;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等,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后河镇营销服务部,经查询不存在,故原告起诉的该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九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晓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