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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罗莎与上海快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莎,上海快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罗莎,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快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徐晓松。本院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301号裁决,于2017年8月7日向上海快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应偿付给申请执行人罗莎人民币30,66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9.97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剩余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海快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16)沪仲案字第1301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快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24.9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快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伟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