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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7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凯虹(上海)轻纺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中承信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凯虹(上海)轻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承信乾投资合伙企业,钱家琪,上海中承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7990号上诉人(���审被告):新凯虹(上海)轻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浙江南路88号213室。法定代表人:钱家琪,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浙江南路8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钱家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承信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号*幢*****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中承信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审被告:钱家琪,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审第三人:上海中承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924号102室。法定代表人:沈阿根,董事长。上诉人新凯虹(上海)轻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黄浦���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承信乾投资合伙企业及原审被告钱家琪、原审第三人上海中承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凯虹(上海)轻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凯虹(上海)轻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福 才审判员 李���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