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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字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郁翔、全党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翔,全党珍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刑初字1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翔,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暂住地苏州。2016年4月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释放,次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全党珍,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暂住地苏州市相城区。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释放,次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许慧,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翔、全党珍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要求对二被告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童 康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