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邢台津港电缆有限公司、河北顺达线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津港电缆有限公司,河北顺达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津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司马村,组织机构代码:74153466-7。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顺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司马村,组织机构代码77918247-6。法定代表人:郑平礼,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邢台津港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顺达线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邢台津港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顺达线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子永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