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173号原告:程某,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孙某,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原告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