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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173号原告:程某,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孙某,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原告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