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桂霞对尤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桂霞,尤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91号申请人冯桂霞,女,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申请人尤洋,男,43岁,汉族,住双辽市。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尤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由吉林省财政厅拨付给被申请人尤洋个人的房补款人民币372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桂霞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由吉林省财政厅拨付给被申请人尤洋个人的房补款人民币37200.00元,查封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岩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91-1号申请人冯桂霞,女,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申请人尤洋,男,43岁,汉族,住双辽市理想城邦小区。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尤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由吉林省财政厅拨付给被申请人尤洋个人的房补款人民币372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桂霞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大军在双辽市辽西街西勇委8组(房权证:262**号,面积96.00平方米),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买卖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行为,查封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海涛代理审判员陈霞人民陪审员单凯英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