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7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伟平与章枝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平,章枝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939号原告:李伟平,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章枝平,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朱惠,宁波市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平与被告章枝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8元,减半收取1789元,由原告李伟平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