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金、陈忠祥与被告张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金,陈忠祥,张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755号原告:杨德金,男,196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陈忠祥,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张志强,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杨德金、陈忠祥与被告张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志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九俊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