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姚开耿、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开耿,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开耿,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广西省贺州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382483-9。法定代表人聂顶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姚开耿与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