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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正华与熊红君、张小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华,熊红君,张小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358号原告:徐正华,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代理人:谢炳凌、叶鹏,江西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红君,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张小英,女,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徐正华诉被告熊红君、张小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意见并履行完毕,原告徐正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熊红君、张小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华撤回对被告熊红君、张小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正华负担。审判员  徐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