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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梦晴与鲁保纪、姚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晴,鲁保纪,姚俊英,刘记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27号之一原告张梦晴,女,汉族,2001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张道英,女,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涛,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保纪,男,汉族,1992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姚俊英,女,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柘城县。被告刘记伟,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梦晴与被告鲁保纪、姚俊英、刘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梦晴于2017年8月14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梦晴因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梦晴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梦晴担。审 判 长  杨玉伟审 判 员  张 侠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泳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