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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荣端与王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端,王来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622号原告:赵荣端,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王来成,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赵荣端与王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赵荣端自愿负担。审判员 田 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敬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