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执民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思思公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思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金永执民字第1157号被拘留人:李思思公民身份证号码:×××00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敏与被执行人陈声远、李思思、金秀芬、胡永利(2013)金永执民字第11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思思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