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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命凡、吴则阳的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命凡,吴则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命凡。被执行人吴则阳。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命凡、吴则阳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命凡、吴则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命凡、吴则阳存款人民币4510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命凡、吴则阳收入人民币4510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