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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梅、高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高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张梅,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万事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区。被执行人高吉峰,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本院在执行张梅诉被执行人高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000元,共计7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吉峰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将房屋进行拍卖,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