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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明昆与刘胜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昆,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73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昆,男,被执行人刘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昆与被执行人刘胜合伙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明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