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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钟志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钟志钗,陈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孙炳章,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艳、刘敏敏,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志钗,男,畲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桂英,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钟志钗、陈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57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92405.44元及利息(含罚息)(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8月13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148元、诉讼保全费148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7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7月21日将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福清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