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敏与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马君,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351号原告:李敏,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泠伊,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程亿,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君,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98号2幢8-11、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32243823。负责人:张孟皿。被告: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崎上金泉公寓15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83771W。法定代表人:黄贤真。原告李敏与被告马君、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敏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