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湘燕与上海摩格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湘燕,上海摩格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355号申请执行人:胡湘燕,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上海摩格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工业园标准厂房5幢B区,组织机构代码:74726875-0。法定代表人:王领。本院审理的胡湘燕与上海摩格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3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调解书,上海摩格时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前向胡湘燕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3200元(上述款项转账汇入胡湘燕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林和西支行、账号为62×××65的银行账户内);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次劳动争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因被执行人上海摩格时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湘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848.37元,本案执行费2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摩格时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胡湘燕,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摩格时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摩格时装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355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斯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