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黄胤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黄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257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16号。负责人:汪春,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黄胤,男,汉族,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黄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胤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其名下有工资收入,并向其单位送达扣留工资收入的法律文书,但其工资收入在执行期限内不足以清偿其本案债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财产在执行期限内不足以清偿其本案债务,本次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完毕,可予以终结,需等待扣留工资足额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蔡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