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296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喻骏骏、李亚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喻骏骏,李亚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4475-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喻骏骏。被执行人:李亚美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喻骏骏、李亚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1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喻骏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98440元,支付截至2016年7月26日的逾期滞纳金人民币2670.72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98440元为基数,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二、被告喻骏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李亚美对被告喻骏骏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亚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喻骏骏追偿;四、驳回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喻骏骏有苏E×××××汽车一辆(车辆型号:起亚牌),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现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能扣押到位,申请人亦表示查找不到,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至今尚未有财产信息反馈至我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确认查找不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7837.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天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