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3068孟淑花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淑花,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068号原告:孟淑花,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浩、万延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通灌南路建院未来城A座12楼。负责人:王红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冬,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井千,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淑花与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淑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淑花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 红审 判 员 汤茂忠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