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朋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22刑申10号刘朋成:你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对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刑终12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构成犯罪,要求宣告无罪为理由,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申诉称,上访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没有给上访单位和机关造成麻烦,没有给国家机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经查,你因与牟永玉、扎赉特旗新林镇尖山村委会土地纠纷一案不服法院判决结果,认为判决赔偿数额不合理,多次到北京信访部门及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等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向新林镇政府施加压力,索要钱财,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你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原审裁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