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与被告彭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彭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4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该行员工。被告:彭某,男,1988年7月2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诉被告彭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龙运华审 判 员 彭文昕人民陪审员 彭大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