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艳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艳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065号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环城西路锦绣兰庭一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781052187J(1-1)。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苗,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艳飞,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艳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茂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