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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郜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岳康民、陈以飞,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自诉人郜某,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郜某诉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豫0526刑初4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诉人郜某与被告人李某某、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2016)豫0526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偿还郜某人民币125000元。判决生效后,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李某某偿还郜某人民币58000元,未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郜某向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滑县人民法院向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后,李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决定对李某某罚款10000元,2017年6月14日决定对李某某拘留十五日,至今李某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相关送达手续、滑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及相关送达手续、执行笔录、滑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自诉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相关材料及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某委托其亲属与自诉人郜某达成和解,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郜某出具了谅解书,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自诉。该事实有和解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和撤诉书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履行了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郜某撤回自诉。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刑初458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奇志审判员  申江波审判员  杨如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