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三明市联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沙县和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联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沙县和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498号原告:三明市联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凤岗街道际核村。组织机构代码:58310939-X。法定代表人:姜承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有祜,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富,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三明市联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沙县和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南西路5号B幢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603833507。法定代表人:陈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霞萍,沙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三明市联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县和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三明市联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联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沙县和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联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三明市联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应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