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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治明与徐言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明,徐言林,伍素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793号原告:王治明,男,汉族,1943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琼,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云,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徐言林,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谧,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第三人:伍素兰,女,1947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言林,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治明诉被告徐言林、第三人伍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治明认为,本院正在审理(2017)川0191民初11248号原告王治明与被告伍素兰、徐言林共有纠纷案,该案争议的标的也为本案案涉房屋,而本案的处理前提是双方的财产约定书的效力确定,故本案须以(2017)川0191民初11248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亚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