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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长波与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波,罗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波,男,1973年12年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木瓜镇。被执行人:罗小燕,女,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虾子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长波申请执行罗小燕民间借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罗小燕偿还申请人王长波借款3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罗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2017年6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8年5月前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王长波同意放弃对罗小燕其他财产的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