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晓辉与被上诉人吕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辉,吕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阳。委托诉讼代理人:亓飞。上诉人张晓辉与被上诉人吕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晓辉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3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晓辉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晓辉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张晓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郭逸群审判员 牛广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燕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