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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瑞敏、杨平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敏,杨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51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瑞敏,绰号“敏敏”,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6年7月20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0日因吸食毒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抢夺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杨平,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6年7月20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0日因吸食毒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抢夺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瑞敏、杨平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瑞敏、杨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谢瑞敏、杨平预谋抢夺后,由谢瑞敏驾驶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搭乘杨平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二手市场正门外。二人将抢夺目标锁定从正门出来的被害人喻某某,由杨平动手将喻某某携带的一个灰色手提包抢走,该包内有人民币7000余元和白色手机一部。后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沿三环路辅道逃离案发现场并将赃款耗用。2017年1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线索在成都市金牛区将被告人谢瑞敏、杨平挡获归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列事实,被告人谢瑞敏、杨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财务保管清单,(2016)川0108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监控视频,情况说明,被告人谢瑞敏、杨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瑞敏、杨平的供述,被告人谢瑞敏、杨平指认抢夺地点、分赃地点、丢包地点、停放作案工具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谢瑞敏、杨平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瑞敏、杨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瑞敏、杨平共同作案,分工配合,可不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自的行为、地位、作用和情节等量刑处罚。被告人谢瑞敏、杨平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瑞敏、杨平驾驶机动车进行抢夺,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瑞敏、杨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瑞敏、杨平犯抢夺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谢瑞敏、杨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瑞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谢瑞敏、杨平连带退赔被害人喻某某人民币7000元等财物损失;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红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栋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