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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许德强、曹秀荣等与汪洪水、姚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强,曹秀荣,焦翠兰,许猛,许辉,许杰,许静,许娜,汪洪水,姚素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297号原告:许德强,男,194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曹秀荣,女,193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焦翠兰,女,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许猛,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许辉,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许杰,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许静,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许娜,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八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曙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八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洪水,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姚素云,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许德强、曹秀荣、焦翠兰、许猛、许辉、许杰、许静、许娜与被告汪洪水、姚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许德强、曹秀荣、焦翠兰、许猛、许辉、许杰、许静、许娜于2017年8月14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德强、曹秀荣、焦翠兰、许猛、许辉、许杰、许静、许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德强、曹秀荣、焦翠兰、许猛、许辉、许杰、许静、许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德强、曹秀荣、焦翠兰、许猛、许辉、许杰、许静、许娜负担。审 判 长  刘存领审 判 员  黄爱莲人民陪审员  汪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