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并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某的工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