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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并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某的工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