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李广华、李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李广友,李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西乡县。代表人:陈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淼,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兵,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广友,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李广华,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广华、李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陕0724执20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广友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剩余利息20806.83元,被执行人李广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广华、李广友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360元,申请执行费836元。现被执行人李广华已将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806.83元利息交纳,该款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已领取。案件受理费1360元,申请执行费836元,被执行人李广华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